《通知》明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制定《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每年对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各地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对本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各地市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各县(市、区)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经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评价指标。
《通知》强调,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公立医院进行评价,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不搞重复评价。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将评价结果通报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力度,强化对工作滞后地方的督促指导。
据了解,《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共计有8项一级指标、27项二级指标。比如,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为一级指标,下设三级公立医院门诊人次数与出院人次数比、县域内住院量占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比例等6项二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