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省本级社会团体:
为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促进我省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按年度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社会团体正常运转和提供服务。
二、社会团体应当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规定,根据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会员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分别收取会费。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五、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六、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会费收取行为,通过社会团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会费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等信息。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信息需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进行公示。
七、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会团体可以作出不收取会费的决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社会团体可以减免会费。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基本服务项目,列入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九、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十、社会团体不得采取“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十一、社会团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费进行专项核算。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对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会费的行为要求纠正。
十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三、社会团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通过责令改正、降低年检等级、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5日
主动公开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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