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重点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一是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虚高价格。二是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三是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四是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五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答:分类采购主要针对药品供应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一是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同时,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二是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建立国家谈判机制是一项全新工作,目前正在研究制订谈判办法。三是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四是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五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同时,要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答:规范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支撑。各省(区、市)数据是十分宝贵的资源,离开平台和数据,采购就是无源之水。目前,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还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统一的功能规范、统一的采购编码,国家与省之间、省际之间还没有全部联网,因此,《指导意见》对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一是实现互联互通。2014年国家已启动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目前已与天津等5个省(区、市)初步实现了上下传输,今年要加快进度实现所有省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是拓展平台功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在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落实责任分工。维护政府主导、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公益性质,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答: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明显,改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指导意见》强调用“四个有利于”来检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成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一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也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二是采取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外加推力,内增活力的策略,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三是鼓励各地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集中结算,保障购销公平、及时供应、及时支付。四是坚持上下联动,整合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服务,鼓励各地远近结合、城乡联动,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切实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五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配送费用。六是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允许各地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另行组织集中采购,避免药品研发新药上市与临床使用脱节、影响患者就医用药实际问题。
答: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会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用药实惠。一是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通过不同采购方式,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通过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门诊和住院次均药费,可以减少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药费支出。二是保证药品质量,强调用药安全。《指导意见》明确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标准,相关药品在发达国家(地区)上市准入情况,适宜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鼓励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进一步降低了药品采购的安全性风险。三是保障药品供应,满足用药需求。在保障大多数临床常见疾病用药需求的同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为了缓解临床药品供应短缺问题,提高药品公平性可及性,我们还研究印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四是遏制腐败行为,扭转行业风气。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对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环节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同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药品采购机构、医院和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针对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有利于扭转行业风气,更好的维护药品生产流通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