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

湘政办发〔2018〕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健康湖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医疗卫生服务和临床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创新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为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全科医学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适应行业特点、具有湖南特色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基本建立,全科医学人才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科医生的使用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显著提高,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配置合理,城乡每万居民拥有2.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到2030年,城乡每万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队伍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卫生与健康需求,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医教协同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高等医学院校要切实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临床见习实习,提高全体医学生的全科知识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医学院校成立全科医学教研室、全科医学系(院),开设全科医学概论等必修课程。依托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全科医学临床教学基地。高校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承担教学任务,并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相关高职高专学校要调整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确保教育教学标准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有机衔接。新增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重点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倾斜。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本科生培养力度。以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定向招生和就业,提高定向培养成效。高校要加强对定向医学生的培养质量、诚信教育和学籍管理。(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排名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协助配合部门,下同)

  2.健全完善全科医学毕业后教育制度。积极开展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五年制临床医学应届本科生为主体,不断扩大“5+3”(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层次全科医生的培养规模,到2020年,全科专业招收数量力争达到当年住院医师总招收计划的20%。建立培训质量定期发布和约谈制度,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对全科专业住院医师的待遇要合理倾斜。对于单位委派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人员,委派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就培训期间待遇、培训期满后服务年限、违约处理办法等进行约定。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要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增设全科医疗诊疗科目,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以人才培养为目的,开展全科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在全科医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以县级综合医院为重点,加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严格培训基地动态管理,将全科专业招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并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稳妥推进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重点面向三年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和有培训需求的基层在岗人员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养助理全科医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带教能力建设。加大全科医学带教师资培养力度,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实行双导师制,提高带教水平。以提高全科医生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方位评价。培训基地及其基层实践基地要合理确定全科带教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适当加大倾斜力度,将带教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在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具有临床医学或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立教学协同关系,推进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取得硕士专业学位政策的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3.健全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构建全科医生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实现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全覆盖。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列入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主体、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为补充,建设一批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基地,大力推广普及全科适宜技术。积极开展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的中医药和康复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作为其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范围,面向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师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继续做好基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支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面向乡村医生开展全科医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普及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

  1.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将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统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内保证全科医生的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全科医生,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编制总额内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独立设置考试题库,遵循“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进行考核招聘。建立高层次全科医生招聘“绿色通道”,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自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专业工作的人员,公开招考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的限制。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纳入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范围,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考核聘用。定向医学生毕业后,由与其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履行编制使用核准程序后,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确保有编有岗,专编专用。经核查,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或者未达服务年限调离的,不得使用事业编制。定向生按国家规定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培训期计入服务期并连续计算工龄;延期合格的,延长期不计入服务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全科医生,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级医疗机构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可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村卫生室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的工资水平,使其工资水平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发单位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发部分纳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主管部门对其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对聘用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重点倾斜。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和居民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加强签约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收入挂钩,确保签约服务质量。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全科诊疗收费项目及服务价格,并将全科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全科医生的技术劳务价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工资待遇、岗位聘用等方面,应与临床医学、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基层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或申报高级职称时,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提升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选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等推荐评选工作中,向基层全科医生倾斜。组织开展全科技能竞赛等活动,对优秀全科医生给予适当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大力支持全科诊所发展。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得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开办全科诊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全科诊所,可参与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承接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全科诊所规范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推进健康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1.面向贫困地区精准培养全科医生。将定向免费医学本科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人才培养计划向贫困县倾斜。推进全科医学人才本土化培养,面向贫困县定向招收培养临床医学专科学历医学生,毕业生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远程教育等手段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2.职称晋升政策向贫困地区进一步倾斜。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者,可经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州和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本地区全科医生培养规划和使用激励实施细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深化配套改革。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全科医生在居民健康和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方面“守门人”的重要作用。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于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可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并加强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全科继续医学教育投入,完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机制,逐步提高定向免费医学生补助标准和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探索完善以培养质量、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财政经费拨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项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严格督导考核。将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工作纳入医改目标责任考核,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追踪监测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营造尊重、信任、支持全科医生的良好舆论环境。(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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