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9月28日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南省健康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 Hunan Health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HHS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健康养老、健康养生、健身运动等健康服务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健康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健康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由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直接登记并管理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湖南省健康服务业领域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动湖南健康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服务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湖南健康服务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湖南省。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实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发布信息和业务培训;会务会展和咨询服务;编印刊物和资料;产品和新技术推广。
(一) 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产业交流活动;
(二) 开展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健康服务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规划,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 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健康服务业市场的规范和市场监督工作,促进健康服务业市场健康发展;
(五) 收集、分析、统计、发布健康服务业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新技术推荐;
(七)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 开展国内外健康服务产业交流和合作;
(九) 协调会员关系,推动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
(十)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健康服务业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从事于健康服务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述的权利;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管理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所属单位在本协会担任相应职务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需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团体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九)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理事长兼)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需经理事长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单数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2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与理事会届同,监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协会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协会重要业务事项及涉外活动;监督协会财务运行和办事机构大额经费开支。
(四)监督协会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监督理事、常务理事辞职及罢免常务理事;监督分支机构成立和换届选举。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六)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资助、社会捐赠、利息;
(二)社会服务收入。
(三)专项活动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协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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